公司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|
分类:从业心得 时间:(2019-11-11 09:00) 点击:940 |
公司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防范
肖罗鑫(周宁籍) 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联系方式15026926179 新浪微博:肖罗鑫律师 公司企业是市场经济存在的主体,它的存在和发展不仅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,还为国家增加了税费收入,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。然而,由于市场经济主体鱼龙复杂,违背诚实信用现象普遍存在,由于众多企业因自身的原因缺少防范意识,对经营活动中的法律问题了解甚少,导致公司企业处在风险之中,本文仅提出部分容易发生的风险并进行简单分析应对: 一、对公司企业客户资信情况考察不细,导致上当受骗。 目前,大多数公司企业是公民个人开办的,企业采取很多采取的是夫妻店,大点的是家族式,因此根本无法具有专业的知识经验去查明客户的具体信息。一些不法商人,在申办公司时,伪造资本证明资料,骗得注册,或者借用他人资金注册后又予抽逃,属于典型的“空壳”公司。这类公司没有正式、真实的帐册,开办者往往把公司的有效资产落到自己或者亲属的名下,债务由公司承担,个人不承担任何责任。由于一些企业对合作公司的资信情况缺乏细致、深入的调查了解,投入资金或者供给货物后,便被不法商人占有、转移或者挥霍,无法收回。就是起诉到法院,由于股东虚假注册、抽逃资本和非法占有公司资产的证据难于收集,也无法追究股东的责任。 对此我们必须对所有客户在签约之前尽可能的查明对方的具体情况,可以委托相关机构,如律师事务所,熟悉可信任的调查公司,调查处对方的公司是否正常经营,是否有资产或者相应的能力履行合同约定;在签约时尽可能让客户的签约人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,签约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给我方,并要求签约人对合同承担连带责任。 二、法律关系不清,对经营活动把握不准,风险增大。 法律关系不清,错定合同性质和名称,导致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及应承担的责任无法确定。如,某合伙企业与一公司做买卖,合伙企业出资66万元,由对方购买河沙,提供储河沙场地和工具,合伙企业负责销售河沙,利润四六分成,属于合作经营合同。而在操作中,合伙企业却与公司签订了河沙购销合同和场地使用合同。在合同履行中,该公司擅自在河沙中掺入海沙,强行销售河沙,合伙企业蒙受巨大经济损失。无论从买卖合同,还是从场地租赁合同,对方均无违约之处,无法追究对方责任。如果以合作经营签订合同,则对方存在严重违约,依法可以解除合同,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。 因此,我们必须在签约之前清楚的目标,我们所要进行的经济行为、合作方式到底是哪一种,如果签订的合同约定错误,就会导致将来发生纠纷适用的法律、法规、司法解释不利于我方。 三、乐观签约,缺乏风险评估及保护措施,一旦形成纠纷,损失难免。 在经营中,缺乏对经营项目风险评估,好多项目没有对客户的资产、经营、信誉情况进行评估,没有对发生纠纷解决途径、方法进行必要的研究和效果上的考量。签订合同时,没有约定纠纷解决的方式,或者约定了不利于己方的解决方式。大多数合同没有要求对方提供担保,或者虽然对方提供了担保,但因未依法办理登记手续而归于无效。 因此在签约时,不论对方是什么大公司、大客户,也无论对方是和我方有过多少经济交易往来,任何一次交易都是一次新的交易,必须像对应于第一次交易一样谨慎小心,尽可能的情况下让法律专业人士审核相关法律文书。
四、对合同履行重视不够,导致后续工作被动 有的企业对合同的履行不够重视,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责任不清,应收帐款得不到及时收回。 对合同或者协议里所约定的条款,必须认真履行,否则我方违约,对方可以追究我方的责任,对方违约,如不及时追究对方责任,会造成对方更加怠慢履行约定,届时违约行为更加重我方的损失。
五、对应收帐款催讨不力,导致风险或者损失 一是超过诉讼时效,丧失胜诉权。如甲公司与乙公司做建材生意,2001年3月13日乙公司出具了106万元的欠条。2005年甲公司向法院起诉,称多次催要过货款,2004年邢某曾经给付了11万货款。但由于当时没有对货款重新签认,事后对方又不承认,无证据证实诉讼时效已中断。从出具欠条之日起至提起诉讼,已超过2年普通诉讼时效的规定,甲公司丧失了胜诉权。 二是由于货款拖欠时间过长,欠款企业发生重大经济纠纷或者经营状况恶化,甚至破产,丧失偿还能力。 六、诉讼措施不当,导致案件败诉或者无法执行 一是选择起诉对象不当,导致诉讼请求被驳回。如A公司诉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,建材的买受方是某装饰建材市场,由于该市场不具备法人和其它组织的资格,不能作为诉讼主体。张某仅是买卖水泥合同经办人,起诉B公司显然是选择诉讼主体错误。按照法律规定,某建材市场的债务应由其开办人负责。 二是有关事项没有保留书面材料或者材料丢失,导致无法向法庭提供证据;举证不全面或者不及时,导致超过举证期限而失权。 有此,为了提高公司企业对经营风险的识别、防范能力,促进公司企业健康的发展,提出以下对策建议: 第一、加强对经营管理人员法律知识的培训,提高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。 第二、认真审查合作方的资信情况,谨防上当受骗。签订合同前,要对合作方的工商登记、资产、信誉及经营状况进行认真调查,对于公民个人开办或控制、无资产、操作不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,要尽量规避。对于资信情况不明朗,但确有合作必要的,要通过严格财物控制、同时履行、对方提供担保等方式予以防范和化解风险。 第三、密切关注合同履行过程,确保合同履行善始善终。生意的运作过程实质上是合同的履行过程。合同一经签订成立,即具有法律效力,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;变更合同,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,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。
第四、加强应收帐款的监督和检查,建立应收帐款管理的长效机制。 其一是加强财务部门日常对应收帐款的统计和分析,及时报告应收帐款情况,控制应收帐款规模; 其二是定期召开有主管领导、经营管理人员、法律顾问、财务人员参加的企业经营活动及应收帐款情况分析会,对合同的履行、资金回收、存在的风险等情况进行研究,提出应对措施。对于没有还款诚意,有较大风险的应收帐款,应及时向法院起诉,以减少和避免经济损失; 其三是制定应收帐款的催收、签认、资料保管等具体操作规范,保全证据,完善法律手续; 其四是把应收帐款作为考核企业及经营管理人员业绩的主要内容,并与工资、奖金挂钩,充分调动企业和经营管理人员的积极性; 其五是建立玩忽职守、滥用职权追究制度,对于不尽职责、滥用权利、贪图私利,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,要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。从而形成应收帐款管理、回收的长效机制,有利有节的开展工作。 第五、视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对债务的态度,确定清欠方案 当发生纠纷时,通过协商解决,实行各方利益的双赢,是最理想的状态。但是,必须有通过诉讼手段解决纠纷的心理和技术准备,一旦出现对方以种种理由推脱,迟迟不予落实,或避而不见;经营状况严重恶化,有停产停业可能;债务人欠债较多,有可能被起诉;或已经涉及重大诉讼,且诉讼进程表明其将败诉等情况,应及时启动诉讼程序,以避免和减少损失。 当然,还要有诉讼风险意识。诉讼不是万能的,诉讼与经营一样也有风险,当出现签订的合同有瑕疵、有关证据灭失、超过诉讼时效等情况时,法院就不会支持你的诉讼请求;债务人确无财产清偿债务或者其进入破产程序时,胜诉的判决也无法得到执行。
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 律师:肖罗鑫 2013年7月23日
(本文摘至百度文库相关知识,并进行拓展释义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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